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52号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若文诉王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1****125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若文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若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6元,由原告孙若文负担69元,被告王华负担20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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