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94号
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芦小网: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芦小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5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芦小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张国庆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以该借款中的人民币100000元、350000元分别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分别自2014年4月17日、2014年5月8日起至各笔借款还清时止向张国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4元,由江苏金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芦小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4元。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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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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