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202号
高华栋:
本院受理原告沈剑诉被告高华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5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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