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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云忠诉被告殷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8 16:05:33 浏览次数:394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650号

殷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邵云忠诉被告殷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3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殷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邵云忠返还借款5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殷国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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