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892号
吴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岳文庆与被告吴忠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9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吴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岳文庆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忠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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