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38号
谢中贤:
本院受理原告戴英芳诉被告谢中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 驳回戴英芳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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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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