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15号
陈洪庆、陈杨、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839)、王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533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洪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335万元,支付利息1029892.91元(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承担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王震对被告陈洪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2240元,由被告陈洪庆、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王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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