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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惠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旭青、陈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9 16:01:54 浏览次数:380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格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旭青、陈文彬: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惠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旭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81****1515)、陈文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56****387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广州市格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惠利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37705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4月4日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陈旭青对上述广州市格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陈文彬对上述广州市格百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及赔偿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部分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常州市金坛惠利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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