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120号
王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平诉被告王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刘双平货款人民币166730元;并分别以该货款中的30000元、100000元、3673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自2018年5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起至各笔款项付清时止向刘双平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6元,由王国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6元。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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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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