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刘双平诉被告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 9:55:11 浏览次数:425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120号

王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平诉被告王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刘双平货款人民币166730元;并分别以该货款中的30000元、100000元、3673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自2018年5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起至各笔款项付清时止向刘双平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6元,由王国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6元。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