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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雅萍诉被告陈末通)、丹阳市通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 9:57:52 浏览次数:362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末通:

  本院审理的原告季雅萍诉被告陈末通(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021X)、丹阳市通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末通、丹阳市通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季雅萍返还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计算至2018年6月7日止),合计人民币159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81400元。二、驳回原告季雅萍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110元,由原告季雅萍负担4170元,由被告陈末通、丹阳市通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94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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