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59号
高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华诉被告高小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49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高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徐美华借款人民币188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徐美华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由高小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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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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