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054号
夏峰: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355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损失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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