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小波、杨彩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与被告王小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2819)、杨彩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282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1、2归还借款本金604700元,利息212000元以及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1、2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2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4月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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