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550号
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殷建军诉被告高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1****663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殷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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