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484号
张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范春花诉被告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33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无纺布加工袋款45648.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8日14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