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781号
宋美中:
本院受理王国平、李亚琴申请执行宋美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85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378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8)苏048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宋美中协助申请人王国平、李亚琴办结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小区41幢乙单元1003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70元、执行费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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