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28号
丁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飞英诉被告丁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5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周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 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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