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修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得友诉被告赵修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0975)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修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得友人民币167319.67元。二、驳回原告许得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6元,由原告许得友负担2369元,被告赵修明负担36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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