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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娣与被告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7 10:22:04 浏览次数:445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654号

徐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娣与被告徐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5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建娣借款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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