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中、康寅炎诉罗忠华(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8****0618)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李建中、康寅炎与被告罗忠华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二、驳回原告李建中、康寅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9元,由原告李建中、康寅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639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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