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393号
徐荣富、曹华芳:
本院受理原告宋丽萍诉被告徐荣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372)、曹华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33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徐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宋丽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利息26000元(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约定利息),合计人民币226000元;并以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宋丽萍支付利息;二、驳回宋丽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徐荣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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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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