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382号
南宁市方鸿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8)苏0482民初4382号原告金坛柴油机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方鸿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南宁市方鸿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坛柴油机常州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203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被告南宁市方鸿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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