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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洪清与被告张月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韩爱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 15:54:27 浏览次数:426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月蓝、韩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清与被告田连娣、刘清祥、张树龙、田玉娣、张月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52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韩爱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581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张月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峨嵋苑小区3幢806室房屋、常州市金坛区峨嵋苑小区3幢39号车库交付给原告陈洪清;二、被告张月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陈洪清办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峨嵋苑小区3幢806室房屋、常州市金坛区峨嵋苑小区3幢39号车库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月蓝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洪清已预交,被告张月蓝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陈洪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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