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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明富、方海霞、陈洪清与被告张月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韩爱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 16:02:44 浏览次数:374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月蓝、韩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富、方海霞、陈洪清与被告田连娣、刘清祥、张树龙、田玉娣、张月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52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韩爱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581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陈明富、方海霞的起诉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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