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伟东诉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239)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劳务费人民币66065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该款还清为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陈明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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