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沈荣军诉姚卫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41X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荣军给付劳务费人民币98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一 月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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