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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诉钱网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 16:16:41 浏览次数:349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网罗: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诉钱网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58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网罗于2016年1月22日签订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二、被告钱网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坛市海华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钱网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钱网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5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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