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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凯诉沐捷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 16:42:44 浏览次数:430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005号

沐捷:

  本院受理原告吴凯诉沐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0819)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沐捷、张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凯借款370000元,并按银行活期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沐捷、张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八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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