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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洪洪与被告徐国俊、王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4 9:11:13 浏览次数:33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国俊:

  本院审理的原告曾洪洪与被告徐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4412)、王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821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曾洪洪要求你和王秋珍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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