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027号
沈菊芳、孔祥鹰、沈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仁诉被告沈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0127)、孔祥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111)、沈红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沈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韩永仁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韩永仁支付利息;二、孔祥鹰对本判决第(一)所确定的沈菊芳所负义务向韩永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沈红卫对本判决第(一)所确定的沈菊芳所负义务在沈菊芳及沈菊芳的连带保证人孔祥鹰不能履行的义务范围内向韩永仁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韩永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沈菊芳、孔祥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二 ○ 一 九年 一月 十一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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