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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家杰诉被告张亮、姚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4 8:42:49 浏览次数:379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284号

张亮、姚晨波:

  本院受理原告祁家杰诉被告张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3817)、姚晨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28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祁家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祁家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姚晨波对本判决第(一)项张亮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张亮、姚晨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                

 

二 ○ 一 九年 一月 七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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