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梦岑、周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梦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5312)、周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52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6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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