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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志贤诉被告严建芳、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6 16:56:40 浏览次数:373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35号

严建芳、张梅:

  本院受理原告史志贤诉被告严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12)、张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58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史志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志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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