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68号
徐玲:
本院受理原告许刚诉被告徐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502)、艾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徐玲、艾瑜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刚借款人民币86660元及律师费、违约金(以8666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32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4元,保全费人民币1170元,合计人民币4004元,由原告许刚负担253元,被告徐玲、艾瑜鑫负担3751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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