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765号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洪诉被告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孙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国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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