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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国洪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6 16:59:44 浏览次数:33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765号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洪诉被告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孙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国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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