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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6 17:17:52 浏览次数:464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34号

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美君、周朝晖、姚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大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卢美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6****0061)、周朝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281X)、姚丽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8422)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垫付的江西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3659677.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4273.689元(该利息自原告代偿款之日止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二、判令被告卢美君、周朝晖、姚丽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卢美君、周朝晖、姚丽丽承担违约金人民币731935.424元(原告垫付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四、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04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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