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631号
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王黎明、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32181.67元(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律师代理费115000元。二、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青龙西路80号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358.28万元)。三、被告王黎明、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对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332181.67元(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及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92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243元,由被告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王黎明、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江苏博肯碳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博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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