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王光、陈建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137)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1、撤销对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邨26幢401室不动产的查封、拍卖、变卖措施及终止对迁出公告的执行;2、确认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邨26幢401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陈建宁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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