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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鸿渊与被告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8 15:21:36 浏览次数:321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145号

范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鸿渊与被告范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8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范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鸿渊借款4328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李鸿渊负担109元,由被告范超负担9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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