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45号
田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久芳与被告田云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12)、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田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久芳借款180000元、承担利息90119元,合计270119元。二、被告王涛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久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原告李久芳负担502元,由被告田云祥、王涛负担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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