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007号
徐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琴诉被告徐建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3****041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菊琴欠款人民币664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2元,由被告徐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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