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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8 15:28:27 浏览次数:341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41号

邓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463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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