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8号
薛国武、常州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卫生与被告薛国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4617)、常州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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