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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美俊与被告唐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 9:58:20 浏览次数:397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902号

唐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陆美俊与被告唐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唐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陆美俊借款7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唐红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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