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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志平诉被告郑顺粉、王玉军、郑顺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 14:34:16 浏览次数:33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顺粉、王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平诉被告郑顺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6259)、王玉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6216)、郑顺琴、张和平、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王玉军、郑顺琴、杨艳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和平、郑顺粉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的偿还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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