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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明峰诉被告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 14:35:33 浏览次数:34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峰诉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撤销(2016)苏048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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