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峰诉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撤销(2016)苏048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