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35号
吴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建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建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73200元,支付利息12929.7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并承担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11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4元、保全费1620,合计人民币5874元,由被告吴建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4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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