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11号
汪凯然:
本院受理杨晓平诉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王文娟、夏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判决,现王文娟以杨晓平为被上诉人、以你和夏卫东为原审被告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王文娟上诉要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