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44号
田云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粉明与被告田云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田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粉明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发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田云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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