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国辉、常州市金坛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建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滕云方、施卫东、丁国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415)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建阳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57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8日至偿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上述第一项中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款项,分别由常州市金坛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卫东、丁国辉各向常州市金坛建阳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四分之一;三、驳回常州市金坛建阳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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